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6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6年第二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京西)食药监健罚〔2016〕100019 号 北京凯镛远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北京凯镛远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6365328-3 梁天 我局在2016年1月19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关于告知北京凯镛远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有关线索的函》京食药稽总【2015】356号。反映该单位销售的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14033的凯镛牌芦荟胶囊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B1400588)。检测项目:铅(pb),限值和单位≤1.5mg/kg,检测结果:4.0mg/kg(不符合规定);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凯镛牌芦荟胶囊,生产批号为214033进行复检,(检测报告NO:KQ0215W-001),结论为铅(Pb)3.1mg/kg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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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

2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41号 北京古都中医诊所涉嫌使用劣药红花(批号131201)案 北京古都中医诊所 李素珍 2016年1月2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案源批转办理单》,内容为我局曾于2015年7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东大街70号的北京古都中医诊所抽取的饮片“红花”(批号1312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出柠檬黄、酸性红73。依据检验结果,上述标示由北京和盛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31201的“红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为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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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3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5〕100043号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第二门诊部使用劣药“桔梗”(产品批号:150661881)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第二门诊 PDY10016811010211D1211 王阶 我局于2016年2月22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关于通报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的函》(京食药稽总【2016】36号),内容为标示由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20150691-1,复检报告编号:20151501),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为劣药。经查,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第二中医门诊部销售过上述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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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4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42号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使用劣药“桔梗”(产品批号:150661881)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40082381-5 王阶 我局于2016年2月22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关于通报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的函》(京食药稽总【2016】36号),内容标示由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150691-1、复检报告编号:20151501),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检验结果,上述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为劣药。经查,北京康美制药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9日至11月17日期间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销售过上述批号为150661881的中药饮片“桔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7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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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5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60号 北京隆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葛洪脚气水”(批号140402)及“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批号744004)案 北京隆源药店 91110102600465514B 朱杰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3号的北京隆源药店(以下简称该单位)货架上发现标示由沈阳东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洪脚气水”9瓶(批号140402;有效期到2016.03)以及标示由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1瓶(批号744004;有效期到2016.03)已经过期。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上述批号为140402的 “葛洪脚气水”以及744004的“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为劣药。 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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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

6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74号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产品批号:Y1308191)案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21000004000008000 姜保国 2016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12331转办的投诉举报,内容为市民反映家人在位于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手术住院,医院注射了规格为500ml/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1020858,标示生产厂家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产品批号:Y1308191),市民发现该药品有效期至2015年8月18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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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7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59号 北京仁济生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劣药“紫草”(产品批号:150222)案 北京仁济生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67507470-2 谢润群 我局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案源批转办理单(案源编号:2015000804312),内容为我局于2015年8月11日在北京仁济生生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家药品抽验时抽检的标示由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产地:内蒙,批号为150222的中药饮片“紫草”,抽样编号:11150811114600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检验,【检查项目】下【性状】标准规定:皮部质松软,呈条形片状;木部较小。检验结果:皮部质稍硬,可见较宽的条状片块;木部较大(不符合规定)。【检查项目】下【鉴别】【薄层鉴别】标准规定:应检出与紫草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检验结果:检出部分与紫草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ZC201510975)。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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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

8 (京西)食药监药罚〔2016〕100078号 北京西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太子参(批号14072101)案 北京西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63438361-3 沈方元 2016年1月4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书》【(京东)食药监案移〔2015〕100026号】,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使用的太子参(批号:14072101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3656)及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1501560),两次检验结果均显示【性状】与太子参不相符(有明显特异气味)(不符合规定),上述批号太子参的生产单位为北京西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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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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